孩子在舞蹈班受伤家长被判承担30责任
孩子在舞蹈班受伤 家长被判承担30%责任
案例一:小伙伴溺水,怕挨吵他们隐瞒实情
孩子在舞蹈班学舞蹈受伤,家长被判负担30%的责任,这是为什么?今天是六一儿童节,昨日省高院发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范案例。□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通讯员赵筝刘铁良
典范意义:
案例二:选的舞蹈班没资质,孩子受伤家长也要担责
刘某和闫某等8人都是未成年人。他们相约到沁河游泳时,刘某不慎掉入深水区,闫某等人救助未果。其时,河南头条网消息:,闫某等人带有手机,但害怕刘某的家人让赔钱,又担忧挨打,就磋商不报警。当晚,刘某的家人寻找刘某,闫某等人均未告知实情。
从2009年起,珍珍开始在李某创办的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,该培训中心没有管理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。2010年7月,珍珍在进行舞蹈训练时摔伤,被鉴定为五级伤残。法院认为珍珍系未成年人,李某未尽到相应打点、掩护职责,造成珍珍受伤,对55万余元损失应当负担70%的抵偿责任。珍珍的法定监护人将孩子送到非正规的舞蹈培训中心,负有选任不妥的责任,应自负30%的责任。
父母在将孩子送到社会培训机构前,必然要详细了解该机构的情况,确认对方是否有办学许可证、教师资格证等;还要实地检察是否存在安详隐患,制止孩子在犯科的培训机构中受到伤害。
闫某等人躲避父母监管,私自结伴下河游泳,让一个如花的芳华生命过早雕残。同伴们相约隐瞒,没有做到老实相告,加重了死者父母的精神痛苦,也让本身的家长付出了代价。
典范意义:
法院审理后认为,闫某等人在刘某溺水后,在有通讯设备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外求救或报警,反而共同协商,隐瞒结伴到沁河游泳及刘某溺水死亡的事实。虽然该行为不是造成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,但有违 珍爱生命、老实守信 的基本道德,法院判决,闫某等七人的监护人别离支付刘某家人1万元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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